股票--成交规则

时间:2017-01-22

1、集合竞价

a.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b.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c.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d.所有成交的委托成交价格相同

上海市场: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深圳市场: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2、连续竞价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