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香港上市公司除牌条件
时间:2017-07-14
答:联交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可能会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除牌。
其一,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情况严重;上市公司股票的公众持股量不足;上市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又或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上市地位可能会在未遭停牌的情况下予以撤销。如联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联交所将刊发公告并列明限期,以便该上市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作出补救。如上市公司未能于指定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联交所可将其除牌。
其二,上市公司证券如已短暂停牌或停牌,复牌程序将视情况而定,联交所保留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的权利。上市公司一般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的理由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后应尽快复牌。停牌持续较长时间,而上市公司并无采取适当的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联交所将其除牌。
其三,上市公司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而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联交所有权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