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
时间:2017-0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 做市商业务,增强期权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 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 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单位客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及相关活 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期权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 市场公布。
第五条 交易所按期权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 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 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 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为期权交易或期权仿真交易做 市的经验;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六条 申请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 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 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 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 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申请品种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 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做市商申请其他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时,应当向交易所 补充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八)、(九)项 所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签署后,取得该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 在某一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该期权品种上连续两个月或 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
(二)交易所认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 在所有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四)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五)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放弃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提前一个 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 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 止,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该期权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 请。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品种指定一定数量的做市 商,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
第三章 做市业务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 业务,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业务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 申请。 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相关 持仓了结后,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三条 做市商失去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及时 将其做市交易编码下相关持仓了结。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 市品种的,不得开仓并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
(一)持续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 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 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期权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五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 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六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均以限价方式申报。同一做 市商下达同一期权合约新的双边报价后,未成交的原双边报 价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做市商的有效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续报价的下单量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数量,买卖 价差不大于协议约定的差额;
(二)回应报价的回应时间不大于协议约定的时间,持 续时间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时间,下单量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数 量,买卖价差不大于协议约定的差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回应时间是指交易所收到询价请求至 做市商报价的时间;持续时间是指做市商报价的挂单与撤单 的时间差的累计值;下单量是指做市商双边报价的合约数量; 买卖价差是指做市商报价中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
第十八条 对做市商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中同一合约的 双向持仓,交易所在结算时自动对冲。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 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二十条 做市商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持续报价的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例符合协议约定;
(二)回应报价的有效回应询价比例符合协议约定;
(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例是指做市商有 效持续报价累计时间除以全部交易时间;有效回应询价比例 是指做市商有效回应报价累计次数除以市场全部询价次数。
第二十一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做 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动免除做市商在 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申 请免除当日相应月份所有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 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四)虚值期权合约的价格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时,自动 免除做市商对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提出报价义务免除申请的,应于当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前提交至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评 价。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相 应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 商进行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 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交易 所有权要求做市商对指定期权合约进行双边报价。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 应急处理机制,按季度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 试、接入和升级等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 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做市商在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做市业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 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自发生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业务 情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 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 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 做市商持仓限额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因履行义务需要,做市商可以申请增加持仓限额。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 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 做市商业务,增强期权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 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 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单位客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及相关活 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期权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 市场公布。
第五条 交易所按期权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 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 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 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为期权交易或期权仿真交易做 市的经验;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六条 申请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 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 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 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 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申请品种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 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做市商申请其他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时,应当向交易所 补充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八)、(九)项 所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签署后,取得该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 在某一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该期权品种上连续两个月或 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
(二)交易所认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 在所有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四)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五)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放弃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提前一个 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 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 止,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该期权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 请。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品种指定一定数量的做市 商,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
第三章 做市业务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 业务,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业务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 申请。 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相关 持仓了结后,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三条 做市商失去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及时 将其做市交易编码下相关持仓了结。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 市品种的,不得开仓并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
(一)持续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 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 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期权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五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 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六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均以限价方式申报。同一做 市商下达同一期权合约新的双边报价后,未成交的原双边报 价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做市商的有效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续报价的下单量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数量,买卖 价差不大于协议约定的差额;
(二)回应报价的回应时间不大于协议约定的时间,持 续时间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时间,下单量不小于协议约定的数 量,买卖价差不大于协议约定的差额。 本条第一款所称回应时间是指交易所收到询价请求至 做市商报价的时间;持续时间是指做市商报价的挂单与撤单 的时间差的累计值;下单量是指做市商双边报价的合约数量; 买卖价差是指做市商报价中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
第十八条 对做市商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中同一合约的 双向持仓,交易所在结算时自动对冲。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 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二十条 做市商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持续报价的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例符合协议约定;
(二)回应报价的有效回应询价比例符合协议约定;
(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例是指做市商有 效持续报价累计时间除以全部交易时间;有效回应询价比例 是指做市商有效回应报价累计次数除以市场全部询价次数。
第二十一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做 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动免除做市商在 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申 请免除当日相应月份所有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 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四)虚值期权合约的价格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时,自动 免除做市商对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提出报价义务免除申请的,应于当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前提交至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评 价。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相 应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 商进行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 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交易 所有权要求做市商对指定期权合约进行双边报价。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 应急处理机制,按季度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 试、接入和升级等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 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做市商在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做市业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 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自发生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业务 情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 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 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 做市商持仓限额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因履行义务需要,做市商可以申请增加持仓限额。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 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