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力度

时间:2018-03-28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9日    

  2018年3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外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3月2日证监会退市改革意见修订精神,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本所切实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纳入退市范围,按照从严原则,明确具体标准,落实配套程序机制,做到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姑息、不迁就,着力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一、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监管要求指导思想

  中国证监会对退市改革意见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监管要求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将上市公司退市与移送公安机关脱钩,只要行政处罚或者司法裁判认定存在重大违法事实,就可以启动强制退市,有利于简化程序,加快节奏,提高退市工作效率。二是删除了关于纠正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妥善安排民事赔偿可以申请恢复上市的规定。从制度上取消了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在暂停期间自救恢复的空间,体现了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从严监管、绝不姑息的态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承担重大违法退市的一线监管责任,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二、依法从严要求在交易所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依法从严要求。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均可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覆盖、严处理。

  首先,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对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应当坚决予以退市,绝不姑息迁就。

  其次,坚决清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能够体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资本市场定价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将持续亏损等财务状况不佳的上市公司清出市场,是落实中央关于处置僵尸企业重要任务、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工作要求的重要方面。个别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规避了财务类退市指标,长期滞留资本市场,“僵而不退”,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侵害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对于此类公司,应当坚决予以清除,净化市场环境。

  再次,依法处置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将上市公司日常运行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范围,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这些安排就是要形成全面监管威慑,不留死角,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

  最后,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程序机制。为加大退市力度,《征求意见稿》优化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的程序机制。一方面,缩短重大违法暂停上市期间,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传递从严监管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

  三、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

  规则关键在执行。这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本所将一如既往继续严格执行新规。对于触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将不留余地,一退到底。前期,本所在重大违法退市方面已有积极实践。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本所依法依规终止上市,成为资本市场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这一案例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为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新老划断上,也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这一安排,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清出重大违法公司,改良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这次证监会、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本所将在合理吸收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尽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预期,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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