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以委托理财方式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以委托理财方式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2007 年5月,被告人吕宁与南京克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克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一宁约定,吕宁借用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一概由吕宁承担。2007年9月7日,被告人吕宁以克松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博庭科技发展中心签订《软件定制合作协议》,吕宁要求该中心更改《飞狐交易师证券分析决策系统》的软件名称、软件图标和启动界面,在此基础上制作出100套名为《赚钱就好》的软件,吕宁向该中心支付软件定制费人民币59000元。
2009 年,被告人吕宁因个人经营证券而造成亏空并外负巨额债务。2009年年初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吕宁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承诺给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先后用克松公司、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张冬梅、岳兴夏等18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0818000元,后造成共计人民币35216700 元无法偿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吕宁退赔犯罪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