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独特作用, 积极实践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时间:2019-12-29

20154月初次审议起,经过近5年的磨砺,凝聚各方期待的新《证券法》终于正式出台。本次修订,对投资者司法救济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社会各界对此反应热烈,显示了对《证券法》的高度关注。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依据《证券法》赋予的职责,践行公益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切实维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第一,稳妥对接诉讼代表人职责,发挥证券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功能。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在第12 款的基础上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重要任务是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除声明退出外)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为此,投服中心将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投保机构案件选取规则,做好系统互联互通,稳扎稳打推进制度落地。

第二,进一步推行“追首恶”诉讼理念,提高违法违规 成本。“追首恶”是投服中心以往证券支持诉讼的独特理念, 即以受处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为第一被告;最高院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采纳了“追首恶”原则。未来,投服中心将在代表人诉讼中进一步追责个人,精细化侵权责任,只要是被处罚的相对人均依法列为民事赔偿被告,减轻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     

第三,优化损失计算系统,积极发挥证据核定优势。投服中心研发的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已于今年2月投入使用,上海金融法院在方正科技全国首单示范判决中首次引用投 服中心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代表人诉讼制度除声明退出机制外,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增加了“海量”投资者损失计算。下一步,投服中心将优化系统,精准高效地实现大规模受损投资者损失计算。     

第四,积极实践股东代表诉讼,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由于董监高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或公司合法权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时,“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目前,投服中心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共3700多家上市公司每家1A股股票,20176月提起海利生物全国首单股东诉讼,获法院支持。未来,投服中心将充分行使法定权利,依法追究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少数人”法律责任,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维权生态。在近3年的支持诉讼实践中,投服中心已形成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现有公益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律师146名,在证券公益性诉讼领域树立了良好口碑。后续,投服中心将加强与公益律师的沟通联络,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做好代表人诉讼,共同营造良好的维权生态。     

第六,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代表人诉讼显著的后果是违法行为人将 支付巨额赔偿金,现实来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个人都很难全额支付。为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得到偿付,投服中心将协调各方探索推动建立受损投资者特别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受害投资者获得补偿与救济,让广大受损投资者在执行的最后环节得到赔偿。     

第七,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投服中心将秉承公益职责,在合适时机选取典型示范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开创证券维权新模式,切实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截至201912月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4件(其中法院受理19件),股东诉讼1件;支持诉讼诉求金额约1.14亿元,获赔总金额约5536.7万元;已接受全国9家法院虚假陈述损失核定委托,涉及14家上市公司、超3000位投资者,核定损失金额3.6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