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新证券法规定,谈谈股东代表诉讼

时间:2020-01-15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4条第三款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其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限制的相关内容。该条款回应了之前理论界及舆论的呼吁,在法律层面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实体法律依据,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股东代表诉讼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而提起的诉讼。目的在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公司管理层成员的问责机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逻辑及要求 

一般而言,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公司的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股东利益。当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由公司自身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什么要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呢?实际上,股东代表诉讼蕴含了这样的制度逻辑:虽然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组成公司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一般由董事、监事、高管等成员所控制。当董事、监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时,由掌握公司内部权力的董事、监事、高管代表公司来追究自己的责任并不现实,这才有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必要。 

不过,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影响公司治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般会对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有所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所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新证券法规定的进步 

上市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种,其股东若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要满足公司法第151条关于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规定要求。就现实而言,上市公司的股东若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的股份是一个相当高的门槛。即便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想要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也面临着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一的障碍。 

对此,新证券法规定,当特定主体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股东起诉,在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上不受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当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新证券法对公司法所要求的持股比例及持股期限限制进行了豁免规定。 

新证券法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机构丰富维权方式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公益机构,基于此现实考量,新证券法的规定并无造成滥诉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的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