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账户概述及开户准入条件

时间:2017-01-24

一、信用证券账户概述

1、证券公司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账户体系如下: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的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2、客户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账户体系如下: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录信用证券交易资金变动情况的资金账户,客户的信用资金台账与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按照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有关规定在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的资金账户,作为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4)信用账户:指客户信用资金台账、信用资金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统称。

二、客户选择标准

1、开户主体

(1)境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2)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主体;

2、客户选择标准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需满足的条件: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为半年以上;

(2)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 万元;

(3)具体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4)无重大违约记录;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三、开户流程

(一)业务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客户需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在交易时间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

备注:

(1)当天新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一般T+1日生效。

(2)信用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以各券商规定为准,信用证券账户开立成功后,客户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到银行办理三方存管确认。

2、法人申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人亲自临柜办理,法人机构的授权人必须合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亲笔授权委托书才能代办相关业务。

1、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2、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3、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4、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5、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四、开户费用

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需缴纳开户费用,个人投资者:40元/户,机构投资者:400元/户。若有变更,请以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