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时间:2017-01-25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广告,公开招揽客户及委托理财。

案例简述: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李某进入证券市场的时间不长,总觉得自己对股票的买卖时机把握得不好,近期更是连续亏损,心情郁闷。一日,在浏览某财经网站论坛时,无意中发现某投资公司推出专门针对新手的“保姆式委托理财服务”,投资者只需签订“理财协议”,并将资金交给投资公司,无需自己管理,即可享受高额的固定年收益。

李某在高额收益的诱惑下,与该投资公司签订了“理财协议”,并将20万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一年来,李某每月均收到投资公司关于理财收益情况的信息。当李某认为收益达到预期,并决定收回投资款及收益时,却无法联系上该投资公司。经李某查证,该投资公司提供的所谓“保姆式理财服务”纯属子虚乌有,每月账单信息均系编造,20万投资款已被该投资公司全部卷走。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委托理财,投资者虽然无法核实其委托理财的合法性,但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仍然与不法分子签订所谓的“委托理财协议”,在交纳投资款后,最终大多无法收回投资款或遭受重大损失。

投资者风险提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任何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员工)或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进行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证券公司也不得对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投资者应当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选择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证券委托理财服务,并通过证券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或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参与相应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

“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非法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广撒网的“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投资者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并遭受经济损失。

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