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典型案例--承诺分红 理当兑现

时间:2017-01-23

辖区E公司在招股书中承诺,2011至2013年度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于2012年3月上市,仅在两个月后,公司便公告称,因项目及运营资金的需要,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告发布后,投资者和媒体高度关注,纷纷质疑公司不履行IPO时作出的承诺,在公告中也没有详细说明2011年不分配利润的具体原因。对此,公司解释称由于公司在作出现金分红承诺时,认为是以合并报表的利润额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但按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是以母公司的利润为基础的,如果按2011年母公司1400多万利润的30%计算,只有400多万可分配给股东,这样并不能让投资者得到好处而且会影响公司形象。但市场不接受公司的解释,认为公司言而无信、忽悠投资者。

广东局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约见该公司控股股东和相关董监高人员谈话,明确指出虽然现金分红是公司的自主经营决策,但公司没有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违背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对此,广东局向公司和持续督导机构分别下发监管意见函,要求公司尽快制定履行现金分红承诺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公开披露。

在广东局督促下,公司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5元”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2012年还实施了中期分红,当年股利支付率超过50%。公司上市后至今共实施现金分红5次,累计现金分红1.3亿元,每年股利支付率均在30%以上,公司如约履行了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并连续4年进行了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