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反洗钱知识

时间:2017-07-14

1.什么是洗钱的上游犯罪?

洗钱的上游犯罪即洗钱分子清洗的“黑钱”来源于哪一类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2、洗钱行为和洗钱罪有什么区别?

● 有无上游犯罪的限制不同。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7类,犯罪分子只有清洗7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洗钱罪。洗钱行为则没有上游犯罪的限制,只要是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

●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洗钱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洗钱行为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3、为什么要反洗钱?

●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活动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相关犯罪。

● 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社会信用;

● 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

● 有利于消除洗钱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促使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4、证券、基金公司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证券、基金公司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及指定反洗钱人员;制定内部操作规程;开展内部反洗钱检查;建立奖惩机制等。

●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 执行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 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

● 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

● 报案和举报。

● 配合司法、侦查机构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根据司法机关和有权机构的要求冻结客户账户内资金。

● 按照规定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与反洗钱有关的稽核审计报告或合规检查报告。

【特点篇】

5、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下,洗钱活动有何新特点?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金流动更为自由,金融环境日益宽松,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洗钱活动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特点:

● 洗钱方式不断翻新,如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洗钱;

● 洗钱组织越来越专业化;

● 洗钱活动日益复杂;

● 洗钱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危害篇】

6、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 洗钱会使违法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 洗钱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 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不公平,损害国家声誉。

● 洗钱活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 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环境。

● 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法规篇】

7.反洗钱的刑法规定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中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反洗钱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反洗钱有三项主要制度:

●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 大额交易、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9、反洗钱主要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与核心地位的分别是哪种制度?

● 处于基础地位的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社会篇】

10.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那么,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有哪些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健全反洗钱组织架构、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反恐融资义务、保密义务、协助配合反洗钱调查义务等等。

11.公民应如何履行反洗钱社会职责?

关注洗钱,人人有责。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了解反洗钱知识,自觉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保护自己,远离洗钱活动。具体而言,公民应履行以下反洗钱社会职责:

■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支持国家的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际篇】

12、国际上主要的反洗钱组织有哪些?

国际反洗钱组织主要有:

●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该机构是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之一,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2007年6月28日,中国成为该机构的正式成员。

● 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成员包括100多个国家的金融情报中心。负责颁布与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相关的解释、指引、最优做法、倡议声明和指南等文献,给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和国际交流指明方向,为世界金融情报网络的完善奠定基础。

● 亚太反洗钱集团(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成员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北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EAG),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而吉斯斯坦、白俄罗斯于2004年作为共同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 南美洲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South Americ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SAFATF)。

● 中东和北非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MENAFATF)。